宗親會章程

(1)本章程係經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臺南縣政府98.1.23府社行字第0980007512函同意備查在案。

(2)第1次修正係經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臺南市政府101.1.20府社行字第1010062977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3)本章程第6條之1條修正定係經第4屆第1會員大會通過,並經臺南市政府107.3.7府社團字第1070276806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4)本章程第廿九條第二款修正定係經第4屆第3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臺南市政府108.12.27南市社團字第1081498331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5) 本章程第六條第一款修正定係經第5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臺南市政府110.1.20南市社團字第1100146868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南市蘇頌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以認同宋朝宰相蘇頌魏國公先祖者,以尊宗追遠,敦親睦族,宏揚固有倫理道德,及發揚宗親愛國團結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境內,得在各鄉鎮市設置分會。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有關歷代祖先之奉祀及紀念事項。

二、有關族譜、會務和祖先文獻之蒐集整編及出版事項。

三、有關會員福利及其子女獎學金之舉辦,並調解宗親糾紛輔導就業事項。

四、有關公益慈善事業之興辦。

五、服務事項:法律各項代書業務諮詢或其他服務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正式會員:

凡屬蘇姓、周姓、連姓宗親,認同宋朝宰相蘇頌魏國公先祖者,並贊同本會宗旨且設籍在臺南市年滿二十歲以上,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纳會費後,為正式會員。前項正式會員因故逝世者,可由其成年子女中擇一位接任,應填具接任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為正式會員。

二、榮譽會員:

凡贊助本會經費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且年滿二十歲以上,填具任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决議時,得經理事會决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决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本條之權利僅限於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會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設置理事二十一人、侯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侯補監事二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ㄧ、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條:理事、監事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徹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職員擔任。

第廿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内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集會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捌佰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各單位補助。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